​中国典型生产安全事故(261)浙江杭州"11.15"地铁工地塌陷事故

2025-06-21 17:01 来源:网络 点击:

中国典型生产安全事故(261)浙江杭州"11.15"地铁工地塌陷事故

2008年11月15日15时15分许,正在建设中的杭州地铁1号线萧山湘湖站工地北2基坑突然发生大面积坍塌事故,共造成21人死亡,4人重伤,20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961万元。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工程概况

1.事故项目名称:杭州铁路一号线建设工程

2.项目内容:建设中的杭州地铁1号线项目,线路总长48公里,共30个站点,项目工程总投资220亿元。其中投资约为82亿元的机电设备项目,由杭州市地铁集团和香港铁路有限公司联合成立的特许经营公司出资、建设并获得25年的特许营运权。

3.铁路概况:车站为地下三层上下重叠的岛式站台结构,车站长161.75米,宽36.6米,深约27米,呈矩形状。最上面层是站厅层,中间层是设备层,下面则是站台层。

(二)项目投资主体,参加各方基本情况及工作关系

1.建设单位: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杭州市政府直属企业,负责杭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营运与管理及其他相关的多种经营服务。杭州地铁运营分公司于2010年8月成立,为杭州市地铁集团下属单位,主要负责杭州市轨道交通地铁运营与管理。

2.总承包单位: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内第一家城市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总体、总承包单位。

3.分包单位:(1)施工单位: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土木工程施工为主导产业,主要经营范围,涉及铁路、公路、机场跑道、各类桥梁、隧道、市政公用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高层建筑、给排水及建筑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桥梁预制构件生产、制造、安装和销售,其他混凝土预制构件销售,施工机械租赁、维修及混凝土加工销售等。

(2)设计单位:持有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工程造价、工程咨询、建筑智能化、境外工程承包、工程监理、测绘、勘察综合类等多项甲级证书

4.监理公司: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同济大学对外服务的大型监理咨询和项目管理企业,工程领域涉及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造价控制、项目管理等。拥有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航空航天、石油、化工、水利、电力、通讯等十多项专项监理甲级资质。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08年11月15日15时20分,浙江省杭州市地铁1号线湘湖站工段施工工地(露天开挖作业)发生地面塌陷事故,造成长约100米、宽约50米的正在施工区域塌陷,施工现场西侧路基下陷达6米左右,将施工挡土墙全部推垮,自来水管、排污管断裂,大量污水涌出,同时东侧河水及淤泥向施工塌陷地点溃泻,导致施工塌陷区域逐渐被泥水淹没。事故造成在此处行驶的11辆汽车下沉陷落(车上人员2人轻伤,其余人员安全脱险),施工人员7人死亡、14人下落不明。

三、事故原因分析

此次事故暴露出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二是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治理不坚决、不及时、不彻底;三是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流于形式,甚至不培训就上岗;四是劳务用工管理不规范,现场管理混乱;五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力。

四、事故责任追究

2011年5月19日,杭州萧山区人民法院对“11·15”杭州地铁湘湖站坍塌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定,梅小峰等8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3年(缓刑4年)到6年的有期徒刑。

1.梅小峰(原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地铁1号线湘湖站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在不具有项目经理资质的情况下全权负责建设项目的日常工作和安全质量管理。在北2基坑开挖过程中无视安全生产法规,未按施工方案、施工要求,盲目组织施工。为赶施工进度,明知存在基坑超挖、钢支撑跟进不及时等多项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2.曹七一(原项目部总工程师)在没有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负责工程质监、资料填报等工作。在北2基坑开挖过程中明知基坑西侧路面出现裂痕和地连墙发生位移,曾出现四次监测数据超报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还指使被告人侯学、洪祥修改监测数据后上报以隐瞒监理和业主方。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3.卢光伟(原项目部质检部部长)在“北2基坑”开挖时,明知存在未及时浇筑混凝土、土方超挖等安全隐患而未予制止,并同意将“剪刀撑”从原设计图中去掉。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五年。

4.洪祥(原项目部监测员)在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发现基坑地表沉降及墙体侧向位移均超设计报警值后,在曹七一的指使下隐瞒伪造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后又将监测数据等资料销毁。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5.侯学(原项目部监测负责人)在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对实际监测点位少于规定数量、监测点位布置不符要求等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对监测人员伪造监测数据不予制止,事故发生后参与销毁监测数据。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6.蒋志浩(原项目部施工监理单位总监代表)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在审批及施工报验单的签认上严重违反监理规范;对施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力,也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7.方继涛(原项目部经理)长期不到岗,未履行法定责任,对施工中安全管理严重失职、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监督失察。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8.金建平(原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驻湘湖站业主代表)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监管、处置不到位;对发现监测单位冒名顶替等严重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严重失职。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五、事故主要教训

1.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及水文等有关资料,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投入;勘察、设计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地质勘察和工程设计,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监理单位要严格监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方案、安全方案的落实;各参建单位要针对建设工程的特点,科学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完善并落实施工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施工操作规程作业,严防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坠落、突水、突泥、爆炸等各类事故。各单位要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使之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事故发生时实施有效的救援。

2.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企业要认真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方案并严格执行,严禁擅自改变设计施工方法或者简化工序流程,严肃作业纪律。应重视地下工程开挖过程中对围岩变化的预测监控。要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要保证安全投入的落实,严格按照现场安全的实际需要配备人员、配置设备。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加强隐患排查,如发现安全风险,要迅速、正确地做出应急处理并及时上报,该停工的必须果断停工。

3.落实监理单位现场安全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监理规范,健全安全监理制度,落实安全监理责任,严格审查安全方案、严格督促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施工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等相关措施的落实,及时发现和纠正现场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缺陷等安全隐患,加强现场巡视,一旦发现威胁到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及时停止作业,整改完毕方能复工。

4.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各地区、各建设施工安全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特点,针对建筑施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要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的规章制度,规范建设市场管理,强化全过程监管;要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