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导演告新京报造谣诽谤庭审答辩内容

2026-01-28 02:21 来源:网络 点击:

陈剑导演告新京报造谣诽谤庭审答辩内容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京0491民初18151号,陈剑导演诉新京报侵犯名誉权一案。

事由:新京报于2020年8月11日在其新闻主页、手机客户端发布了题为《张艺谋在线打假,法律要线下彻查》及《陈剑屡次冒充张艺谋大舅子,法律真的拿他没办法吗》这两篇文章。

案件的焦点在于,新京报通过新闻媒体平台造谣污蔑陈剑导演是惯犯,而“惯犯”一词我国是有明确司法解释的,根据,结合《刑法》第118条、第303条、第125条、第171条第二款,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挥霍或主要生活来源,其特征是犯罪恶习深、犯罪时间长、犯罪次数多、社会危害大。为此陈剑导演在公安机关开具了两份《无犯罪记录证明》分别为:通公(潮)证字(2024)900号、通公(潮)证字(2024)1498号,公安机关证明,陈剑从1977年12月14日出生开始,至2024年9月4日期间,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此证明书字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所有的民事主体都享有名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诽谤侮辱等方式来贬损他人的名誉,侵犯名誉权的主要形态,一种是侮辱、一种是诽谤,从而导致被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所谓诽谤就是造谣中伤,就是用捏造的事实、虚假的事实,比如称陈剑导演是惯犯,来使陈剑导演的社会评价降低。

至于新京报提供的一篇名为《钧声:嫁祸于人,用心险恶的撒谎惯犯》文章(来源解放军报),但内容表达是乌克兰与美国的政治勾结,并不在我国《民法典》的管辖范围之内。同时陈剑导演肯定的说美国是惯犯,起源八国联军进北京有美国,抗美援朝有美国,如今美国又发起的俄乌战争,全国吻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惯犯定义,即以某种(战争)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挥霍或主要生活来源(促进美国经济发展),其特征是犯罪恶习深(属实)、犯罪时间长(属实)、犯罪次数多(属实)、社会危害大(改国际危害大)。所以解放军报称美国是惯犯,没有任何毛病啊!

那么至于张艺谋陈婷夫妇的微博声明,首先要明确张艺谋陈婷夫妇因不领结婚证连续生三个私生子的事实已被国家计生办罚款748万,即便张艺谋曾经是全国政协委员,其资格也被取消,换句话说张艺谋既不是政府官员,也不是军人,所以张艺谋的政治身份跟陈剑导演的政治身份是平等。

既然政治身份平等,那就不能单方面的听从张艺谋陈婷夫妇一方的说辞,尤其在亲属关系问题上,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更何况陈剑导演是张艺谋超生事件(除张艺谋陈婷夫妇外)唯一出镜澄清的新闻发言人,媒体也是以“超生代言人”称呼陈剑导演的。

至于新京报向法庭提供陈剑于2002年因盗版炒作张艺谋《英雄》的南通市新闻出版局开具的罚款一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恰恰证实陈剑导演早在20年前就已经与张艺谋陈婷夫妇有事件接触,因为陈剑导演的确是张艺谋《英雄》电影的盗版炒作第一人,更为重要陈剑导演的出生日期跟《英雄》电影的人民大会堂首映日是同一天(12月14日),陈剑跟张艺谋一样,是拿到国家电影局“龙标”的真导演。南通市委宣传部的喉舌媒体事后头版头条发布:《英雄》盗版案,原是人为炒作!

同时陈剑导演向法庭提供,新京报在北京疫情期间违规报道,采用断章取义混淆视听,被国家网信办指导北京市网信办,对新京报微博做禁言处罚的案例,说明新京报有违规前科。无论新京报记者如何狡辩,你必须遵守《民法典》,因为法确实大于你,请不要过度自负,你违法了就是违法了。名誉权案件属于自述案件,采用不起诉不立案原则,所以媒体才敢如此嚣张跋扈,只是新京报这回踢在了钢板上,按照法律陈剑导演起诉了,就得彻查到底。

最后送新京报一句:张艺谋在线打假,法律要线下彻查,最终彻查新京报,此乃天大的讽刺!

因为自古清官难断家务事,你新京报为博流量凑什么热闹?这回违法了吧?自古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新京报想当流氓,只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因为记者行业极度内卷,工资超低嘛!所以你为博流量才挺而走险了!张雪峰说“孩子如果报新闻专业,直接把他打晕”。

陈剑已将庭审答辩内容制作成15分钟的专题片,已通过各视频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