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航超市售卖发霉变质鸡蛋店长:我们退一赔三

2025-10-10 12:19 来源:网络 点击:

北京首航超市售卖发霉变质鸡蛋店长:我们退一赔三

北京的王先生最近遭遇了一起恶心的事件。

在2024年7月7日晚上21点钟,王先生在北京市丰台区南顶路的首航超市0045店(南顶路店)购买了鸡蛋等商品。

据产品包装显示,鸡蛋品牌为“农萃园柴鸡蛋”,生产日期:2024年6月27日,出品方为: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方为:定兴县农家源畜禽专业合作社,执行标准:GB2749

回家后,王先生按照惯例将鸡蛋放置于冰箱,发现其中有一半(全盒30枚)的鸡蛋都有血痕、鸡粪、鸡羽毛等异物,其中两枚鸡蛋已经有破损并已经发霉变质。

王先生自身是兽医学硕士毕业,知道这种携带异物的鸡蛋是鸡本身出了问题,而且这类鸡蛋大部分都会细菌超标,觉得事情不简单。但事发晚上,王先生也就没有联系超市与出品方。

第二天,王先生拨打了首航超市的电话,接电话的女士说可以免费换两个鸡蛋,或者把鸡蛋拿到首航超市退一下,王先生表示没有时间,该女士说不行给您两瓶水算了。王先生便是不需要。

随即王先生又拨打商品包装上的电话与出品方联系,但对方电话一直未接听,几经周折,王先生找到出品方负责投诉的刘经理,刘经理说他与超市联系,会有超市人员给王先生致电的。

7月8日13:39,一位自称首航超市南顶路店的店长致电王先生,询问王先生事情经过。店长问王先生有什么诉求,王先生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赔偿就可以。店长称他做不了主,得跟领导汇报,随即挂断电话。

7月9日12:09,王先生主动致电店长,询问事情结果,经理告诉王先生,他的诉求满足不了,按照他们的方案就是退一赔三,王先生表示不同意,随即双方挂断了电话。

对于此次事件,律师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