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什么:建立并实施满足更多数人幸福感的法律制度

2025-04-27 04:54 来源:网络 点击:

法治是什么:建立并实施满足更多数人幸福感的法律制度

“从世界范围来看,关于法治的核心含义是什么,在近代时期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即使在当时的西方国家也曾存在了不同的个别化模式,其中主要有英国‘法的统治’(rule of law)、德国的‘法治国’(Rechtsstaat)和法国的‘合法律性’(légalité)这三种具有不同内容的模式。”这可以看出对于法治的理解虽各有不同,却集中体现了法治的作用和认可度。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马克思说,“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孙中山关于法治的主张,“人贵自重,须知国无法则不立,如其犯法,则政府不得不以法惩治之。”这里给出的定义是,法治指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是一种历史形成的民主政体或民主政治理想。

法治首先要包括它的作用,即“法的统治”、“法治国”,法治的利用、实施和传承,包括法律信息的确定、适用和修改,其中修改包括法治的实施、监督和保障。这里面“法的统治”指的是法律信息对权力的界定和对合法权力的认可,权力自然给权力拥有者带来相应的利益。

其次,法治要有包容,即“合法律性”,除了国家政权(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之外,还要包括国家和社会长期发展中形成的传统秩序和道德约束,也就体现在我们提倡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上。

第三,法治还存在一个国家和政府的选择问题,这个选择与社会及社会人的持续膨胀的信息占有欲望息息相关,或是国家政权会在信息占有欲前必须做出选择。

也就是说,法治建设,首先面临并需要解决的是法治模式的选择。“选择天生被赋予由政府掌权者或政党进行。”政府在选择法治时会权衡考虑掌权政党的执政理念及性质、社会历史轨迹及道德积累和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这就要求法治——法律信息适配必须适用于国家、政府和社会三者,法治选择并建设后能够得到社会中大多数“人”的认可和维护,能够在法治的背景下合理的获取、分配和分享信息所带来的权力和利益。要注意的是“人”是指阶层或阶级,可能只是能够代表阶层或阶级的被认可的少数人。

法治建设的过程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有选择就会有选择、实行、适应、调整、补充、更改和废除的过程,法治建设注定了是一个持续适应国家、政府和社会发展的动态过程,也决定了法律信息的适配永远是合理适应国家、政府和社会发展的动态平衡,没有一劳永逸的法治建设,也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信息适配平衡。

国家、政府和社会的发展程度决定了法律信息适配的合理适用度,也决定了法律信息适配某一点静止平衡的时限。由此,推进法治建设,至少需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是明确国家、政府和社会发展的情况,重要的是要清楚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信息底数是什么,也就是说社会各阶层或阶级谋求的法律体系能否被政府所健全,同时政府推进的法律体系建设能否推动国家的不断发展,这里的发展不能包括后退,只有前进。

二是精确把握法律信息适配适用过程所引起的权力和利益的变化,并却能够在新的法律信息适配平衡中充分体现以上细微变化,使权力和利益的重新分配不会影响到国家、政府和社会原有的平衡。

三是明确法律信息适配重新适用过程中国家、政府和社会的参与程度,要明确主导者、建议者、实施者和监督者、调整者。新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须符合大多数人,或是更多的人的利益。

四是明确法律信息适配重新适用的可控性,法律信息适配要有延续性,不可能一下子另起炉灶,同时新的法律信息适配得到大多数的认可,不会导致原有法律信息适配适用平衡失去控制。